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

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

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訂

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訂

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訂

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八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訂

第一條 依據(七六)體字第五八二二四號函公布之「加強大專院校學校衛生工作計劃」及九十一年二月六日通過之「學校衛生法」,特設置「學校衛生委員會」。

第二條 為推行學校衛生及保健,提供健康資訊,改善生活品質,因而成立學校衛生委員會負責計畫學校衛生與保健相關事宜,進而達師生健康的目的。

第三條 學校衛生委員會(簡稱委員會),設主任委員一人,由校長擔任;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學務主任擔任;各科室主任為當然委員;環安組組長、事務組組長、生活輔導組組長為委員及由學生自治會推薦學生代表三人。執行秘書由衛生保健組組長擔任,但不具投票資格。

第四條 委員會職掌:

(一) 學校年度衛生工作計劃之擬定與推展

(二) 學校衛生設施之規劃與充實

(三) 學校衛生教育宣導工作之策劃

(四) 學校衛生保健工作之審議事項

(五) 健康環境之督導(含資源回收及校園整潔)

(六) 其他學校衛生相關工作之輔導

第五條 委員會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,若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,則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、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方得決議。

第七條 本會行政業務由衛生保健組負責,經費由學務處提撥業務費勻支。

第八條 本章程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,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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